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3民初2311号 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南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