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002民初332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河东新区景秀家园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30927308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江西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