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6民初6618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城区。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5.62元,减半收取计1,312.81元,由河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