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华安全技术(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吉华安全技术(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市拓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117执4380号 申请执行人:吉华安全技术(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某 被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吉华安全技术(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117民初5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4810元元及利息。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经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辖区内的户籍、民政、车辆、不动产、银行等信息,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 1、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恒丰银行(44050101100100000445、44050101100100000767)内的存款,冻结期限至2026年8月14日止;广州某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3602013409201371986)内的存款,冻结期097限至2026年10月29日止。因上述账户余额较少,本院暂不处理。 查封、冻结的期限届满,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共执行到位0元,本案尚未实现债权44810元及利息。 2025年11月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粤0117执43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