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7民初5018号
申请人:吉华安全技术(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某。
担保人: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负责人:李某。
被申请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
申请人吉华安全技术(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510470.9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047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