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81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龙凤场镇柏垭子村3组23号。 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罗成头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58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