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集团梅山电机有限公司

上海电机集团梅山电机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场支行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5049号 原告:上海电机集团梅山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场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金轶哲,行长。 被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电机集团梅山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场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