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5049号之一
原告:上海电机集团梅山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场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金轶哲,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电机集团梅山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场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电机集团梅山电机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机集团梅山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