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梁某配偶),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吉林市船营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124号。
负责人:朱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男,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吉林供电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4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4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梁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