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民申4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124号。
负责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金某,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吉林市船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65号。
负责人:张某1,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盛鑫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铁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盛某,经理。
再审申请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某、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吉林市盛鑫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3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