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102民初9号
原告:***新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新锅炉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锅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