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

某某新锅炉有限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1民终1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黑沙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新锅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供电公司)供用电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铁路运输法院(2022)吉710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恒新锅炉公司提出减免诉讼费用申请,经审查恒新锅炉公司不符合诉讼费用减免条件,书面通知恒新锅炉公司应在七日内足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恒新锅炉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锅炉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