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1民终1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黑沙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新锅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供电公司)供用电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铁路运输法院(2022)吉710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恒新锅炉公司提出减免诉讼费用申请,经审查恒新锅炉公司不符合诉讼费用减免条件,书面通知恒新锅炉公司应在七日内足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恒新锅炉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锅炉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