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民终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省**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船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省**市船营区**大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龙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省**市龙潭区遵义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张珂,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市**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龙潭区铁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市龙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潭区政府)、原审第三人**市**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