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某某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民终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省**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船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省**市船营区**大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龙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省**市龙潭区遵义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张珂,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市**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龙潭区铁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市龙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潭区政府)、原审第三人**市**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