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余某某鑫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科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3977号
原告:余***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黄箭山村前园8-2号。
法人代表:应胜列,总经理。
被告:上海科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D588室。
原告余***鑫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余***鑫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鑫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鑫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谢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