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139号
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五星村安置房四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利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姝彤,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坤,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76号岳屏明珠苑1栋2210室。
法定代表人: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峰区城建投公司)与被告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雁峰区城建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5,288,129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及竣工验收资料;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被告中标由原告发包的雁峰区奇峰村二期安置房项目(3#6#7#8#楼)的施工建设。2018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施工工期、竣工验收、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工程于2018年11月开工,工期240天,即被告应当在2019年7月完成竣工验收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到期不能完成竣工验收及交房,又先后三次向原告承诺会尽快完工交付,但均未实现。2020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书面承诺2021年1月10日交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被告健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雁峰区城建投公司是由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雁峰区政府)百分百控股的国有独资企业,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与雁峰区政府明显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涉及标的金额巨大,且涉及政府工程,矛盾较为突出,如由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将极易出现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形。本案不宜由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管辖,应依法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为安置房建设工程,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奇峰村,属本院专属管辖。雁峰区政府非本案当事人,与本院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健力公司未提供雁峰区政府行政干预司法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健力公司请求将本案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与该规定不符,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恩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钟亚芝
代理书记员 肖倩玉
校对人:钟 亚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