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

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139号之一
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五星村安置房四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利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姝彤,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坤,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76号岳屏明珠苑1栋2210室。
法定代表人: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审限原因,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陈恩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钟亚芝
代理书记员  肖倩玉






校对人:钟 亚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