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139号之二
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五星村安置房四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利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姝彤,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坤,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76号岳屏明珠苑1栋2210室。
法定代表人:全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2022年6月20日,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16元,减半收取24,408元,由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恩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钟亚芝
代理书记员 肖倩玉
校对人:钟 亚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