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839号
原告:胡兴桥,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晨,衡阳市雁峰区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76号岳屏明珠苑1栋2210室。
法定代表人:全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杰,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吾兵,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胡兴桥与被告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陈吾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兴桥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兴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兴桥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2元,减半收取计1,566元,由原告胡兴桥负担。
审 判 员 高星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海清
书 记 员 贺 萍
校对责任人:张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