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执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衡阳衡州仕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易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启林,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陈吾兵,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衡州仕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刘启林、陈吾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132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2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刘启林、陈吾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2月17日对被执行人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刘启林、陈吾兵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7日、1月11日、4月22日三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刘启林、陈吾兵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1月13日本院依法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刘启林、陈吾兵无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877850元未执行到位。
因被执行人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刘启林、陈吾兵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衡阳衡州仕君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衡阳衡州仕君建材有限公司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乔永强
审判员 肖爱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屈鹏程
校对人:屈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