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民初755号
原告:衡南县广厦页岩砖厂,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毛塘村。
投资人:黄丽燕。
被告: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76号岳屏明珠苑1栋2210室。
法定代表人:全健。
原告衡南县广厦页岩砖厂与被告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衡南县广厦页岩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送信被告偿付拖欠的页岩砖款13.39万元;2、判令被告以逾期未付款金额和时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原告滞纳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9年8月24日至11月4日销售给被告页岩砖103万块,共计33.39万元,被告仅支付20万元,下欠13.39万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页岩砖购销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衡南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页岩砖购销合同》已约定产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在衡南县,故本案应由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华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蒋倩
代理书记员 何美丽
校对人: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