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6民初1326号之一
申请人: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斯林村栽培组。
法定代表人:易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敏,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志慧,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76号岳屏明珠苑1栋2210室。
法定代表人:全健。
被告:***,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申请人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湘0406民初132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衡阳衡洲仕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华 艳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人民陪审员 田丽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蒋倩
代理书记员 何美丽
校对人: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