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406执保55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1)湘0406民初530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196574.88元。已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1997.81元(以上冻结期限均为1年,冻结均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