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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112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某某(四川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四川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为某某(四川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均执行标的种类相同、案由基本相同,且均为同一被执行人,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案件合并执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便于后续执行工作开展,该系列案件合并至(2023)川0112执4700号案件并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川0112执10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