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什邡市分公司;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1民初1943号之一 申请人: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什邡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方亭街道雀柱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AHT1G6B。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20190131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什邡市分公司与被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什邡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价值624432.97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价值624432.9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42元,由申请人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什邡市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被告、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