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2民初13079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2025年6月10日,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