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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宁波分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03执219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宁波分院,组织机构代码75888960-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杭仲调字第50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宁波分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宁波分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宁波分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宁波分院(证件号码:75888960-8)在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的94×××26的存款人民币291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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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