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6执410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38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2000元,执行费为380元。
本案经执行,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银行等各家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16年12月14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国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