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2民终19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全安镇。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全安镇苍。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全安镇。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第三水电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24)粤028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2024)粤028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广东第三水电局对***、***、***承担40%损失赔偿责任,即赔偿498,761.12元;2.判令由广东第三水电局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从***、***、***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来看,广东第三水电局饲养的犬只追咬受害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所作笔录陈述来看,广东第三水电局饲养的狗常年处于放养状态,该狗面对不熟悉不认识的人时都会有攻击行为。***、***、***在庭审前也提交了***及***的证人证言,对上述饲养情况予以佐证,且该狗在2023年还发生过咬伤人的事件。其次,案发前后时间的监控录像虽未拍摄记录到案发现场状况,但可以证实案发时该狗属于放养状态,广东第三水电局未对饲养犬只采取任何管理、约束行为。再者,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对***及其他证人进行询问,当天的在场人员***也表明在事发的时候听见了狗的惨叫,随后就看见狗出现在路道中央,狗走路都不稳,狗是往水厂大门(手动)方向跑,然后看到在自己驾驶的垃圾车前面有一辆二轮摩托车(类似男装摩托车)正在行驶,此车辆摩托车左右偏,一下子就冲到路边的水沟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结合前述各种证据及相关事实,可以认定***搭载***在骑行的过程中遭到案涉犬只的追咬后发生车祸是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二、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广东第三水电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饲养动物,其对饲养动物的放任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应当对***、***、***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现***、***、***上诉要求广东第三水电局按损失总额1,246,902.79元的40%,即对498,761.12元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广东第三水电局饲养的犬只未取得《犬类准许证》,其饲养涉案犬只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其次,案涉犬只在案发时处于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状态,***在骑行的状态下被未约束的犬只逼近、攻击,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只进入到在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的心理,故***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涉案犬只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的时候,因本能的恐惧导致操作失误车辆翻倒,致使车上人员一死一伤,二者具备因果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广东第三水电局应当对本案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案发时,因***及***正处于骑行及搭载状态,在受害过程中不可能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据此应当认定,***、***、***本案所涉的损失系由于广东第三水电局未规范饲养动物,即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在操作过程中有不当行为致使车辆侧翻,但广东第三水电局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部分侵权责任,故***、***、***现诉请广东第三水电局按照损害结果的40%,即498,761.12元,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广东第三水电局辩称,一、从法律实体角度讲,本案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基础,依法应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一)在案材料可以确认以下几个不争的事实:一是没有狗咬到***和***。二是狗没有与***骑行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三是***和***在发生交通意外后,直到***死亡火化,一直没有直系亲属找过并向广东第三水电局项目部反映过关于狗追人导致交通意外的事情。四是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广东第三水电局项目部饲养的狗在***和***发生交通意外的现场出现过。***和***在发生交通意外后,交警大队没有对广东第三水电局项目部饲养的狗进行拍照取证、验伤。五是交警大队出具证明,认定发生交通意外是***操作不当导致。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和***发生交通意外,责任完全在***,与广东第三水电局没有任何关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二)关于交警大队对***、***、***、***四人询问笔录。第一、***、***、***没有到庭接受质询,其询问内容真实性、可信度无法判断,不能作为证据直接采信。第二、***、***询问笔录均证实广东第三水电局项目部饲养的狗没有出现在***和***发生交通意外的现场,***在询问笔录中也陈述没有听到现场有狗叫。在法庭上***也没有否认该事实。第三、***询问笔录第二页第13至15行内容:“2023年11月5日早上我驾驶粤FW0X**垃圾车搭载两个同事进苍石干活,然后经过苍石水厂路段时,听到一只狗在惨叫,随后我就看到那只狗出现在道路中央,那只狗走路都走不稳”。***该笔录内容不可采信,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其一、该询问笔录不是在发生交通意外第一时间进行的询问笔录,发生交通意外是2023年11月5日上午9点左右。而该笔录是在2023年11月7日9时12分开始询问记录的。期间有被他人引导陈述的可能。其二、该询问笔录提到“狗在惨叫,随后看到那只狗出现在道路中央,那只狗走路都走不稳”。该陈述内容与***陈述内容“没有听到狗叫”的内容完全冲突。***到庭也没否认“没有听到狗叫”这一事实,***的陈述比***的陈述可信。其三、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认定是非常专业的,既然***提到“听到一只狗在惨叫,随后我就看到那只狗出现在道路中央,那只狗走路都走不稳”,那么可以认定这只狗是受伤的,但交警大队没有对狗进行验伤固定证据,也正是因为***的陈述比***的陈述可信。所以交警认为对交通事故认定为交通意外结果没有影响。其方认为,***的询问笔录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符。(三)关于律师对***和***的询问笔录,不应予以采纳。首先,***和***没有出庭接受质询,其陈述内容不可直接采信。询问笔录是一个律师既询问又记录的,没有可信度。其次,***和***陈述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最后,***陈述在项目部曾经被狗咬一事。***当时是中午大家休息时间,作为陌生人没有项目部的熟人带领进入项目部里面,这才出现了这个情况。这与他本人陈述的狗对熟人不追,对陌生人会追是吻合的。这件事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作为***的邻居,在2024年3月1日的律师询问笔录提到在2023年8月被广东第三水电局项目部饲养的狗追过,还追了3站地左右是凭空捏造,不可采信。项目部的狗追出3站地也不符合生活常识,经常拴养在项目部的看门土狗,是不会离开自己熟悉的领地追一个骑电动车的人那么远的。综合以上事实,***、***是一起交通意外事件,不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向广东第三水电局提出的上诉请求毫无事实基础,请求驳回***、***、***的全部上诉请求。二、从举证责任角度讲,本案上诉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动物侵权损害案件,受害人应证明动物加害行为,自己所受损害的事实,证明动物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本案庭审事实和已经提交的全部证据分析,一是没有证据证明广东第三水电局项目部饲养的狗有任何加害行为。二是没有证据证明饲养的狗有侵害行为与***受伤、***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反,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足以证实,***受伤、***死亡与***操作不当导致交通意外之间有因果关系。从免责条件讲,造成交通意外,责任完全在***。三、关于***、***、***提到适用高度盖然性的问题。本案有***本人在交警大队的询问笔录证实,狗没有与***骑行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询问笔录可以作为判案依据,不适用高度盖然性情形。退一万步讲,如果法庭单一针对视频中出现的狗的归属,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要强调的是,广东第三水电局项目部的狗是拴在项目部里面的,中午看守项目部不拴时也是在项目部里面的,项目部是封闭式管理的。但交通意外现场所在村饲养了很多狗,也有与现场出现的狗特征高度相似的。从客观现实来讲,要提供其他狗当时出现在现场的证据明显加重了广东第三水电局的举证责任,是不合理的。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交通意外,不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广东第三水电局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全部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东第三水电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46,902.7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广东第三水电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11月5日9时许,***(男,58岁,身份证号:4402231965********)驾驶粤F0PX**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女,56岁,身份证号:4402231967********)由东往西沿X340线行驶,行驶至X340线5公里370米南雄市全安镇苍石水厂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单方车辆侧翻,导致***、***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意外。事发后,***、***被送往南雄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并肺挫伤(右侧5-9肋);2、右肘关节、膝关节软组织挫伤;3、左肺结节。经诊断***: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弥漫性轴索损伤;左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开放性颅底骨折;右侧颞顶枕部头皮撕脱伤伴头皮缺损;右侧面部皮肤裂伤;重度贫血(失血性);双肺肺炎;肝功能不全;电解质紊乱;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经治疗,***于2023年11月14日死亡。***的父亲赖某、母亲李某已故,***及***是***和***的儿子。
广东第三水电局项目部与南雄市苍石水厂相邻。南雄市公安交警大队对***、***、***、***做了询问笔录。***(垃圾车驾驶员)在笔录中称在事故当天早上自己驾驶垃圾车搭载同事进苍石干活,经过苍石水厂路段时,听到一只狗(黑色大土狗)在惨叫,随后自己就看到那只狗出现在路道中央,狗走路都不稳,狗是往水厂大门(手动)方向跑,然后看到在自己驾驶的垃圾车前面有一辆二轮摩托车(类似男装摩托车)正在行驶,此车辆摩托车左右偏,一下子就冲到路边的水沟上。***(项目部施工员)在笔录中称事故当天上午9时多自己驾车去水厂干活,当时知道狗(黑色大土狗)在水厂门口,但开门后就驾车进去干活,没有留意狗去哪里,干完活从水厂出来就去关门,关门时听见有车辆摔倒声,回头看(往苍石方向)路面,没有看到车辆,也没有看到这条狗;这狗比较凶,平时会乱跑,有时拴着,有时不拴。***(广东第三水电局工作人员)在笔录中称南雄市苍石水厂项目部养了一只黑色中小型狗,此狗是在项目部内养,不会放狗出去外面。***在笔录中称事故当天早上自己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往苍石方向经过苍石水厂门口时,***说有狗追她、咬她,自己立即采取前后急刹车,车辆就打滑失控掉到路边水沟,致使***、***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代理人***在2024年3月1日询问了***、***,并做了询问笔录。***称广东第三水电局养2只狗,一只是黄色,一只是黑色,遇到陌生人就会追,2023年7月22日自己在广东第三水电局账务室就被黑色的狗咬伤,并接种了狂犬病疫苗。***称有时回乡村家里住,住在苍石水厂附近,广东第三水电局项目部是养了一只黑狗,自己在2023年8月驾驶电动车经过时,就被黑土狗追过。***、***、***认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狗就是广东第三水电局饲养的狗,这次交通事故是因为狗追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与狗追咬存在因果关系,广东第三水电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东第三水电局认为,***、***、***从法律实体来讲诉讼请求没有充分的事实基础,从举证责任来说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的事故是一起交通意外,不是饲养动物损害纠纷,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的诉请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南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及结合本案案情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因操作不当致使单方车辆侧翻,导致***、***受伤,车辆受损。此说明***驾驶的车辆侧翻是操作不当,但不能证明***操作不当是因广东第三水电局的狗追咬导致。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三个要素:一、实施了侵权行为;二、产生了损害后果;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广东第三水电局饲养的狗对***、***、***方实施了追咬等加害行为,亦无证据证明***、***、***方的人身损害和伤亡系广东第三水电局方的狗所造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方诉请广东第三水电局赔偿各项损失1,246,902.79元的主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4)粤028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6,022.13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广东第三水电局二审表示对***、***、***主张赔偿的基数及计算方法没有异议。
再查明,一审时,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前往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了事发地附近监控视频一段并交由各方当事人质证。该视频开始时间为2023年11月5日9时36分13秒,结束时间为9时36分49秒。视频可见:9时36分13秒,广东第三水电局水厂左侧大门关闭,右侧大门敞开,大门边有一只黑色犬只,背对着监控,正朝着马路方向前行,处于运动状态,至9时36分16秒从敞开的右侧大门处从右侧离开监控视野。9时36分30秒,有工作人员从大门外侧出现,并手动将敞开的右侧大门进行关闭,9时36分33秒,有一辆摩托车出现在监控视野,并在9时36分34秒消失。9时36分42秒,有一辆蓝色大车经过监控视野并在46秒时消失。9时36分49秒,工作人员完全离开监控视野。***一审中称视频中出现的摩托车是其的,当时其穿着米白色的衣服,搭着其老婆。
又查明,2023年11月5日16时45分,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广东第三水电局项目部施工员***进行询问,***称:2023年11月5日早上其驾驶粤A25X**小车上去南雄市苍石自来水厂干活,大约9点多干完活开车出水厂旁边停好车(不是停在马路上),然后我就下车去关水厂的大门(需要手动关),在关门的时候就听见有车辆摔倒的响声,听到响声的时候是背对着马路的,没有看到一条黑狗,我回头看路面的时候就没有看到车辆,我关好门之后就驾驶车辆回到项目部(就在水厂旁边)。监控视频中是我今天上午驾驶粤A25X**小车上去水厂干活,当时我是知道狗在水厂门口,但是开门后就驾驶车辆进去干活了,我就没有留意狗去哪里了,从水厂干完活出来的时候,我停好车就下车去关门,也没有看到这条狗了。我们项目部有一条狗,就是现在拴在门卫室旁边的那条黑狗,这条狗是黑色的土狗,这条狗平时会乱跑,对进来我们项目部的陌生人是比较凶的,平时这条狗有拴住的时候也有不拴住的时候,这条狗去年在我们项目部的财务室门口咬过工人,还赔过钱。2023年11月9日16时20分,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进行询问,***称:2023年11月5日早上8时许,我驾驶车辆从城里居住的地方往南雄市XXXXXX,行驶到了苍石水厂门口路段时,我看见一条狗从水厂大门旁边的一条门那里跑出来,当过完那里后,我就听见我老婆说有狗追他、狗咬他,然后我就采取了前后一起刹车,紧接着车辆就失控掉到路边沟里了。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将围绕***、***、***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综合双方在二审中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发生交通事故时出现的黑狗是否为广东第三水电局饲养;二、广东第三水电局饲养的狗是否存在加害行为以及与***等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三、本案案由如何认定;四、广东第三水电局是否应对******、***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当如应赔偿,赔偿数额为多少。
关于***发生交通事故时出现的黑狗是否为广东第三水电局饲养的问题。首先,根据***在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笔录中陈述的“我驾驶车辆……行驶到了苍石水厂门口时,我看见一条狗从水厂大门旁边的一条门那里跑出来”、一审法院在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事发地附近监控视频显示的“9时36分13秒,广东第三水电局水厂左侧大门关闭,右侧大门敞开,大门边有一只黑色犬只,背对着监控,正朝着马路方向前行,处于运动状态,至9时36分16秒从敞开的右侧大门处从右侧离开监控视野。”以及***在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笔录中陈述的“监控视频中是我今天上午驾驶粤A25X**小车上去水厂干活,当时我是知道狗在水厂门口,但是开门后就驾驶车辆进去干活了,我就没有留意狗去哪里了。我们项目部有一条狗,就是现在拴在门卫室旁边的那条黑狗。”等证据,可互相印证证明如下事实:广东第三水电局饲养了一只黑狗,在***发生交通事故前,该黑狗于9时36分16秒从广东第三水电局敞开的右侧大门处朝着事故发生的方向离开监控视野,处于无管束状态。其次,根据后车司机***在笔录中陈述的“经过苍石水厂路段时,听到一只狗在惨叫,随后我就看到那只狗出现在路道中央,那只狗走路都是走不稳,……然后我前面有一辆二轮摩托车(类似男装摩托车)正在行驶,……一下子就冲到路边的水沟上了。”、监控视频显示的“9时36分33秒,有一辆摩托车出现在监控视野,并在9时36分34秒消失。”与广东第三水电局项目部施工员***笔录中陈述的“我就下车去关水厂的大门(需要手动关),在关门的时候就听见有车辆摔倒的响声,听到响声的时候是背对着马路的。”等证据,可互相印证证明如下事实:***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在9时36分34秒之后、发生事故时有一只狗出现。结合前述认定事实进行分析,本案中,广东第三水电局饲养的黑狗是朝着事故发生的方向前行,而黑狗离开监控范围距离***驾驶的车辆离开监控范围仅有18秒,在18秒内监控范围并未出现第二只狗,再结合一审现场勘查情况可知事发地与苍石村有一定距离,周围无其他村民居住的房屋。即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出现的黑狗是监控中广东第三水电局饲养的黑狗具有高度可能性。广东第三水电局虽抗辩认为交通意外现场所在村饲养了很多狗,也有与现场出现的狗特征高度相似的,但本案中有其他狗从监控范围外、与广东第三水电局水厂地址还有一定距离的苍石村出发并准时出现在***的事故现场,还恰好就是黑狗概率极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关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本院认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出现的黑狗是监控中广东第三水电局饲养的黑狗。广东第三水电局虽抗辩其方饲养的狗没有在***和***发生交通意外的现场出现过,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广东第三水电局饲养的狗是否存在加害行为以及与***等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监控视频显示***在9时36分33秒-34秒驾驶摩托车经过监控时并没有出现左右偏的情况,处于正常行驶状态,而结合后车司机***在笔录中“经过苍石水厂路段时,听到一只狗在惨叫,随后我就看到那只狗出现在路道中央,那只狗走路都是走不稳,当时它就往工地水厂的大门方向跑,然后我前面有一辆二轮摩托车(类似男装摩托车)正在行驶,但是这辆摩托车已经不稳了,左右两边偏,一下子就冲到路边的水沟上了。”的陈述可知,***驾驶的摩托车翻车前现场出现狗惨叫、走不稳,之后摩托车也出现了左右偏的情况。根据前述规定,本院认定***驾驶的车辆与广东第三水电局饲养的狗发生了碰撞等直接接触具有高度可能性,且直接接触与***出现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退一步而言,即使狗与***驾驶的摩托车未发生直接接触,但本案中,广东第三水电局明知饲养的黑狗曾经咬过工人平时会乱跑,也对陌生人比较凶,即黑狗本身存在危险,还在事发当天放任黑狗自由行动。在黑狗行为不可控且监控也显示黑狗正朝着事故发生的方向离开的情况下,黑狗出现间接的加害行为,如嘶叫、跳跃、挑衅、追咬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影响***正常驾驶车辆进而造成交通事故也具有高度可能性。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虽然认定***因操作不当致使单方车辆侧翻,导致***、***受伤,但该认定只是说明***未尽到正常行驶应尽的注意义务,与黑狗出现并影响车辆正常驾驶的推断不存在冲突,故结合本案实际,本院认定广东第三水电局饲养动物存在加害行为,且该行为与***等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于本案案由如何认定的问题。如前所述,本案系***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出现交通事故,而该交通事故又与广东第三水电局饲养狗只的加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引发的纠纷,即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又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均进行了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作了更专门具体的规定,故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广东第三水电局是否应对***、***、***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当如应赔偿,赔偿金额为多少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主张广东第三水电局对***、***、***承担40%损失赔偿责任,即赔偿498,761.12元。而广东第三水电局主张无需赔偿。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广东第三水电局在明知饲养的黑狗平时会乱跑,对陌生人比较凶,曾经咬过工人,即黑狗本身存在危险的情况下,还在事发当天放任黑狗自由行动,导致黑狗出现加害行为,进而引发了***的交通事故,故广东第三水电局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驶过程中对路况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其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侧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操作不当,对涉案事故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广东第三水电局对***、***、***主张赔偿的基数及计算方法没有异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提出的上诉请求,广东第三水电局应赔偿***、***、***498,761.12元。一审法院认定广东第三水电局无需赔偿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24)粤028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
二、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498,761.12元给***、***、***。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22.13元,由***、***、***负担9622.13元,广东省某有限公司负担64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781.42元,由广东省某有限公司负担。***、***、***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81元,本院予以退回,广东省某有限公司需向本院交纳8781.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