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肖某、林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04民初39065号 原告:肖某,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硕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199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广州分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王某。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肖某与被告林某、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广州分部、广东省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2024年3月27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肖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49.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法庭记录员刘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