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04民初39065号
原告:肖某,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硕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199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广州分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王某。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肖某与被告林某、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广州分部、广东省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2024年3月27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肖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49.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法庭记录员刘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