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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保642号 申请保全人上海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申请执行标的9074000元,本院同日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1、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南京分行(账号:7649********)账户存款9074000元(实际冻结金额:228053.38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7月24日至2025年7月23日); 2、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账号:1259********_60000)账户存款9074000元(实际冻结金额:70208.27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7月24日至2025年7月23日); 3、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工行江苏省南京三山街支行(账号:4301********)账户存款9074000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7月29日至2025年7月28日); 4、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工行江苏省南京三山街支行(账号:4301********)账户存款9074000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7月29日至2025年7月28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02执保642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4年8月17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