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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浦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普天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6139号
原告:南京浦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G43。
法定代表人:李先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普天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汇智大厦1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荣。
被告: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尤家凹08号。
法定代表人:侯健。
被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海阳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浦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普天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浦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浦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浦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南京浦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李来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汐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