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李某、宁夏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宁0202民初3819号 原告:李某,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宁夏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骏马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被告西北骏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西北骏马公司为李某补办1986年5月至1993年2月期间的劳动工种人事档案;2.判令西北骏马公司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31万元;3.诉讼费由西北骏马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李某于1983年6月在宁夏煤炭基建公司参加工作,1985年10月转职为起重工工种,1986年5月调入西北煤矿电机厂工作,仍然从事起重工工作,至1999年12月离职,李某在机电车间从事起重工工作达13年之久。2021年11月,李某依据国家特殊工种政策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石嘴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告知李某的原始档案中只有1993年2月至1997年5月的起重工工种档案材料,没有1986年5月至1993年2月期间的起重工工作记录证明或者工资岗位证明,故不予办理李某的退休申请。李某无奈之下,找西北骏马公司查找李某的起重工工作记录证明或者工资岗位证明,西北骏马公司声称1986年至1993年期间的工资岗位台账、工资表已经全部销毁,无法提供原档案材料,故向李某出具《证明》一份,并由原车间、班组人员签字,以证实李某1986年5月至1993年12月期间从事起重工工作。李某将该《证明》递交社保部门后,石嘴山市社保局以该《证明》缺乏其他相关档案资料佐证为由,决定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李某认为,西北骏马公司没有将李某的劳动人事工种档案妥善保管,将李某的部分工种档案销毁、丢失,仅出具证明无法证实李某1986年5月至1993年12月期间从事起重工工作,李某之后多次要求西北骏马公司补办档案,但西北骏马公司至今未办理。西北骏马公司上述行为造成李某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给李某的生活造成极大困难,并给李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李某为此诉至法院。 西北骏马公司辩称,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1.李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无法得到支持。西北骏马公司认可李某自1986年调入西北煤机总厂电机厂工作直至离开始终在机电车间从事起重工工作,但李某要求补办的人事工种档案该怎么补办以及人社局是否认可均处于未知状态,因为没有类似的专业工种档案,所以西北骏马公司无法办理。2.李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西北骏马公司没有给李某造成任何损失。3.李某起诉的程序错误,李某应当以人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批准李某退休的是人社局而不是西北骏马公司,人社局在不批准李某退休的决定书中向李某告知了相应的复议权和诉讼权,李某应当按照决定的引导进行维权,西北骏马公司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证实李某曾经在西北煤机总厂电机厂从事起重工工作。4.西北骏马公司主体不适格,西北骏马公司是2004年经石嘴山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后改制的民营企业,李某早在改制之前的1999年就已离开煤机总厂电机厂,2004年之前西北煤机总厂电机厂很多档案和煤机总厂是交叉管理,比如说李某的档案可能西北煤机总厂电机厂盖章后还要去煤机总厂盖章,所以有些档案可能存于西北煤机总厂电机厂,现在不知李某要求的是什么档案,到底存放在哪里,西北骏马公司无法判断和提供。5.企业保管档案都有一定期限,比如工资表超过15年就不需要保管,而1993年之前的档案距今将近30年,企业不保留也符合档案法规定。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即李某提交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宁夏基建公司1985年10月、1986年2月、1986年3月的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李某提交的《关于不予批准李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书》来源合法,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西北骏马公司提交的石嘴山市经济委员会石经企改发(2004)64号文件来源合法,但从该证据的内容来看,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某于1983年6月在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参加工作,1985年10月转职为起重工工种,1986年5月调入西北煤矿电机厂工作,至1999年12月离职。李某认为:1986年5月至1999年12月其一直从事起重工工作,属于特殊工种,但西北骏马公司已将1986年至1993年期间的工资岗位台账、工资表全部销毁,无法找到该期间李某的起重工工作记录证明或者工资岗位证明,导致李某无法依据国家特殊工种政策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李某为此于2022年10月12日向石嘴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当日作出石劳人仲不字[2022]第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李某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不服该决定,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档案资料具有历史性和灭失后不可复制性,能否补办、如何补办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决定,现李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1986年5月至1993年2月期间的劳动工种人事档案可以补办,亦未举证证实其要求补办的档案资料都有哪些内容,故即便西北骏马公司曾系李某的用人单位,李某要求西北骏马公司为其补办上述期间的劳动工种人事档案的请求既不明确也不具有可执行性,本院不予支持。李某要求西北骏马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1万元,但李某并无证据证实西北骏马公司给其造成了何种损失,故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也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