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民初206号
原告:宁夏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胜路110国道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22799189XH。
法定代表人:马树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春梅,宁夏宁众(平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雅芳,宁夏宁众(平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1072444Y。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凯盛重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秦永玲
审 判 员 张怀武
人民陪审员 金榆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贺文波
书 记 员 邸冬梅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