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3民初317号
原告: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佰亿丽景茗城小区****楼**网点。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宇、王力,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环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中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献火,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环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40元,减半收取81270元,由原告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马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