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佰亿丽景茗城小区****楼**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672789169。
法定代表人:杨波,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庆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阳县兴旺粮谷加工厂,住所地辽阳县柳壕镇北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1570930648K。
投资人:崔志铜,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阳县。
申请执行人辽宁远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县兴旺粮谷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辽仲调字第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辽阳县兴旺粮谷加工厂的厂房和设备在94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详见(2020)辽1021财保70号]。其中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洛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振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