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王某、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民申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23)鄂0923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