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民申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23)鄂0923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