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802执186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钠溪区。 被执行人: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以北宏福家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7年9月26日,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2020)川0802民初2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807.00元(货款67160..00元、诉讼费740.00元、执行费907.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