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802执186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钠溪区。
被执行人: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以北宏福家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7年9月26日,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2020)川0802民初2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807.00元(货款67160..00元、诉讼费740.00元、执行费907.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