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824执8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6月1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
被执行人: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以北宏福嘉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824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269000.00元、诉讼费4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有价证劵、工商、车辆登记信息。冻结其银行账户。扣留被执行人***、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苍溪县交通运输局的应收工程款,未审计,暂不能提取。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824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