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02民初7580-1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7日生,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仁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06621727XU,住所地盐城市跃进路59号站前商贸城东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仁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依法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