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初8085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四川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2栋6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淮安市深圳路22号淮安市公安局院内。 负责人:***,职务支队长。 第三人:***,男,汉族,1991年7月25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男,汉族,1988年9月21日出生,住泗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人***、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