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初2981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2栋611号。
法定代表人:周裕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淮安市淮阴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嵇浩,男,汉族,1991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臧生宝,男,汉族,1988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稽浩、臧生宝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长刘强
代理审判员*思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