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1民初3226号
原告:***,男,1981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被告:***,男,1971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
被告:贵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环城北路辰龙花园6栋2单元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DQNTRXR。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磷项目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南区(原用沙坝车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DQNTRXR。
负责人:朱为波。
委托代理人:易振生,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贸易有限公司、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磷项目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音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泽盆
书记员王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