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191执26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019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796138.3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2月21日、202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
三、2025年2月12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分别于2025年2月20日,2025年2月24日,2025年2月25日,2025年3月3日,2025年4月7日,2025年6月2日,2025年7月5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分别于2025年2月21日、2025年2月2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至2026年2月20日、2026年2月24日届满。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至少应当在其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控制措施到期的后果。
五、2025年4月9日,经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六、2025年3月7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郑州市***进行实地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七、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申请执行人示明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796138.38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796138.3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