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06民初1106号
原告: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河南省某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某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42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