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82民初3966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男,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新兴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2598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