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82民初3966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男,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新兴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2598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