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3300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永升,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新兴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25989M。
法定代表人:王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飞,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文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