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辖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以昊,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经济开发区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飞,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486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晓东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宋潇
书记员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