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5民初9584号
原告:苏州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苏州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间内经催交仍未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