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2265号
原告:安徽博祥电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
原告安徽博祥电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