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祥电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博祥电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2265号 原告:安徽博祥电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 原告安徽博祥电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