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晨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晨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7297号 原告:邯郸市晨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贸易街9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公司职员,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骅市成宇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乡岭**。 法定代表人:***,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满族,***化,任公司经理,住河北省黄骅市***乡岭**。 原告邯郸市晨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黄骅市成宇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邯郸市晨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黄骅市成宇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晨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黄骅市成宇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邯郸市晨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 丹 审判员 *** 陪审员 郑富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